法制晚報訊(記者 洪雪)一年級小學生浩浩在爺爺的洗車店附近玩耍時,掉入排水溝溺水身亡。今天上午通州法院通報,法院判決浩浩父母承擔三成責任,水務局擔責四成,公路公司擔責三成。
  去年清明節假期,浩浩到爺爺的洗車店玩。洗車店西側有一條路,路西是一條排水溝。浩浩爺爺忙於生意,浩浩一個人玩。快到午飯時間,爺爺才發現孫子不見了。家人趕緊尋找,最終在排水溝內找到孩子的屍體。警方認定浩浩系溺死,不屬於刑事案件。
  浩浩父母認為排水溝的管理者水務局、對排水溝進行加深加寬作業的公路公司以及浩浩可能落水處的土堆施工方通信局存在過錯,起訴三被告,索賠85萬元。
  水務局辯稱,施工單位建污水管線將溝挖深了,周圍也確實沒有圍擋,應該由施工單位賠償。
  公路公司辯稱,公司雖然進行過污水管線施工,但該工程早已於2011年底完工。公司無義務也無權力在該地設置安全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措施,因此不同意賠償。
  通信局則表示,他們是北京地區通信行業的監管單位,原告所說的施工都不是該單位實施,其與本案無關。
  法院判決
  父母監護不力承擔三成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浩浩溺水時,父母不在身邊監護,爺爺亦沒有看管好孩子,因此其父母存在過錯,應承擔一定責任。
  事發地段的水相對較深,水務局沒有及時對排水溝清淤,致使污水淤積並最終導致孩子死亡,水務局應承擔較大責任。
  公路公司雖然完成了事發地段的施工,但在尚未完成整條道路施工的情況下,未設置警示標誌,存在過錯,應承擔一定責任。
  浩浩父母並不知道孩子具體的溺水地點,僅依據現場土堆和路上有“北京通信”四個字的井蓋,認為通信局應承擔責任,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據此作出判決,浩浩父母承擔三成責任,水務局擔責四成,公路公司擔責三成,水務局和公路公司賠償浩浩父母28萬餘元。  (原標題:爺爺忙洗車 孫子溺亡排水溝 水務局未及時清淤、公路公司未設警示標共賠2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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