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報訊(記者 汪紅)市民曹先生:我和老伴都70多歲了,身體不好,但精神、心智正常。目前居住的房屋登記在我名下,是夫妻二人婚後共同購買。
  我和老伴覺得子女靠不住,想把該房屋出租或出售,然後去養老院居住,是否需經子女同意?另外,如果想把房子賣掉,部分財產分給子女,是否必須公平對待?
  頤合中鴻所吳小紅律師:登記在您名下的房產是您和您老伴的夫妻共同財產,您和您老伴享有使用、處分、收益的完全自主權,子女無權干涉。
  如果您想將自己財產給子女,屬於贈與行為,給不給、給多給少,可以自由處分,不違反法律規定。
  另外,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義務,如果子女不盡贍養義務,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欄目文/記者 汪紅  (原標題:夫妻欲處理房產 無需問子女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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